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 规定的核查意见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骏成科技")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精易至诚")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新通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新通达")75%股份并同步 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徐锁璋将其持有的 2.50%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骏成科技,姚 伟芳将其持有的 10.00%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骏成科技,徐艺萌将其持有的 59.82% 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骏成科技,精易至诚将其持有的 2.68%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 骏成科技;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的股份、现金支付比例为 70%股份、30%现金; 本次交易中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50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