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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金钟股份金钟股份(SZ:301133)2024-04-26 19:47

公司基本信息变更 - 2024年3月25日公司股份总数由106,096,616股变更为106,617,116股[3] -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6,096,616.00元变更至人民币106,617,116.00元[3] - 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包括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等[4][5]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为人民币106,617,116元[6] - 《公司章程》新增第十二条,设立共产党组织并开展活动[6] - 《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多项业务[6] - 《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修改为106,617,116股[6] 公司制度规定 -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规审批对外担保公司有权追责[7] - 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披露候选人资料要求更详细[7] -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9] - 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9] -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三名,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1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0] - 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10] 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10%[12] - 实施现金分红需满足可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充裕、审计报告标准无保留意见、未来12个月无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等条件[12] - 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指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12] - 发放股票股利需有扩大股本规模等需求及合理因素[12][13]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董事会提出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 -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考虑多因素,独立董事需发表明确意见[15]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1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11]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需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11] - 若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公司应扣减其现金红利偿还占用资产[13] -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7]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7] - 《公司章程》修订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18]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6项制度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19][2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等11项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的备案等工商变更手续[18] - 若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预案或低于规定比例分配,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原因等并提供网络投票平台[17]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17] - 监事会须对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17]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时,有权发表独立意见[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