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非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超二分之一,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审计委员会任期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连选可连任,但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负责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等工作[7]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0] -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提前5日、临时会议提前3日发出通知,紧急情况除外[15] - 会议通知发出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通知[16] -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18] 内审部工作 - 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10] - 每年至少提交一次报告[15]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在独立董事辞职或免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5] -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11] - 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十年[19]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9] - 委员对未公开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 -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披露利害关系并回避表决,会议在不计入此类委员情况下审议并决议[22] - 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