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特玻: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