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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联科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家联科技家联科技(SZ:301193)2024-01-16 18:17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0230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或"发行人")聘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本次发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上 市事宜(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下称 "《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 的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须查阅的 文件,以及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