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4] -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报董事会批准产生[5] 委员任期与增补 - 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时董事会应增补[7] 会议召集与通知 - 非主任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十天内召集主持[12] - 会议召开前三天发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12] - 发出通知2日内未接书面异议视为收到通知[14] 会议举行与决议 - 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1] -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会议档案与报告 - 会议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17] - 对董事、高管选任经多环节并形成书面材料[21] - 会议通过报告等书面呈报董事会[21] 异议处理 - 超半数董事会成员有异议反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利害关系处理 - 委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可能回避表决[23] - 董事会可撤销利害关系委员表决结果要求重新表决[23] - 回避后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会议记录及决议写明有利害关系委员情况[23] 细则生效与解释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26] - 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