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 工代表监事 2 名,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第三条 公司指定相关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相关人员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审核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 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