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拟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能够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