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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制订及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华厦眼科华厦眼科(SZ:301267)2024-04-25 22:34

会议与议案 -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 股份回购与收购 - 公司回购股份情形新增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等条件[2]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方式有调整,部分情形应通过公开集中交易、要约方式进行[2] - 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超30%,回购时可免于发出要约[2] 股东与表决权 - 股东买入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 董监高管理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2日内披露情况[3] - 董事、监事辞职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等情形,辞职报告在下任填补空缺后方生效[3] - 出现特定辞职情形,公司应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3]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多项事务[4] - 董事会设立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审计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4]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等权限,重大投资项目需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5] - 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6]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提前5日通知,紧急情况不受此限[6] 利润分配 -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7] -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配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7]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8][1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40%[8][1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20%[8][10] -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等三种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7]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用电话等方式进行并由参会董事签字[6] -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方案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9][11] -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现金利润分配预案,需披露未分红原因及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发表意见[9][11] -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9][11]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表决通过[12][14]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12][15]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且提供网络投票便利[13][15][16]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扣减该股东现金红利偿还占用资金[13][16] 制度修订 - 公司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订相关制度,如《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17] -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7]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6项制度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7] -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及登记备案等事宜[18] - 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18]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18]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