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九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 基础上,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