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5][7]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超30万元关联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拟发生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6] - 交易(除担保)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重大关联交易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披露[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7] 关联交易计算标准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等以公司发生额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17] - 关联人单方面对控制企业增资或减资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18] - 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0] - 进行特定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金额[22] 关联交易原则与定价 - 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12] - 关联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指导价等多种参考方式[11][13]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5] 特殊关联交易审议 - 上市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6]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3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决策程序[30] 与关联财务公司业务规定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较高者为标准适用规定[35] - 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6] 豁免审议情况 - 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如现金认购等[38] - 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参与公开招标等[39]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此前已签协议交易可免审议程序[38] 其他规定 - 本办法所指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等[41] -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遵守规定[40] - 办法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依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41] - 办法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42] - 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43]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4]
华大九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