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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九天: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301269华大九天(301269)2024-06-07 17:11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等并披露进展[14]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4]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8]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专户[7]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14]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21]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2]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2]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7] 核查与审核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