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责任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3]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4][52]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6]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5] - 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5] - 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5]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6] - 因故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原则上只接受一次申请[20] 报告审核与审计 - 公司董事等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半年度报告有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24]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24]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应在后续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说明情形是否消除[25]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预告[26] - 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出现特定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28] -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预告或快报差异较大,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8] 重大事件披露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需披露[3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3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32]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34]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9]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4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披露[43] 财务资助与担保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财务资助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3]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公司需及时披露担保事项[46] 信息披露管理 - 控股股东等需配合信息披露[55] - 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56] - 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58] - 除特定决议外的临时报告需履行相应审批手续[59]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需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60] -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并保密[62] - 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生产经营情况和数据[62] 文件保存与借阅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66] -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需办理手续并及时归还[68] 违规处理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包括信息报送不及时完整等[70] - 董事会根据违规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70]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70]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72]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规定执行[72]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7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72] - 制度发布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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