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海科新源海科新源(SZ:301292)2024-09-19 16:45

股份与注册资本变动 - 公司拟注销167,400股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167,400元[1] - 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22,963,178股减至222,795,778股[1] - 变动前有限售条件股份占比61.9716%,变动后占比62.0181%[1] - 变动前无限售条件股份占比38.0284%,变动后占比37.9819%[1] - 《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为22,279.5778万元[3] - 《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股份总数为22,279.5778万股[3] 股份发行与收购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3] -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授权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4]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20%时公司可收购股份[5] 股份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5]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6] - 公司有合理根据可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请求,并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6]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6]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特定情形下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诉讼[7]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等情况,股东可自行诉讼[7] 股东大会职权 -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多项职权[8]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须经出席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 股东提案权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9] 董事任职与义务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0]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0]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0]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0] - 兼任总经理等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0]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造成损失需赔偿[11] -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符合规定,否则承担赔偿责任[12]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执行事务,适用董监高义务规定[12] 董事会职权与决议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等职权[12] -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指示的承担连带责任[12] - 公司可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投保或续保后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相关内容[12] - 董事会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作出决议前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3]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高级管理人员与监事会 - 高级管理人员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等指示损害公司利益与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14]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4]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14] -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14]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5]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 公司合并与清算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16]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6]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7]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7]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8]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8]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8]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18]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8] - 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9] 其他 -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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