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丰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20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121244000 名 称 关于对吕丰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年12月20日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吕丰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吕丰美: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证券代码:301297.SZ)副总经理, 你配偶刘某媛在2023年5月8日至5月16日期间,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富乐德股票100股、成交金额2,060.00元,累计卖 出富乐德股票100股、成交金额2,284.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