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远翔新材远翔新材(SZ:301300)2024-06-17 18:47

信息披露制度 - 制度目的是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监高、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等[3]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6] 披露内容与方式 - 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通过深交所指定方式报送[10] - 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原则上用直通披露[10] - 符合条件信息可豁免或暂缓披露,需履行审批程序[11] 披露时间与要求 - 年报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报在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一季报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31] -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原因等[31] - 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43] 人员职责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18]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1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司信息公告[21] 审计相关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31][35][36] -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应与管理层沟通、实地考察,审计期间履行相关职责[36]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向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报告[27][28] 其他规定 -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秘书不能履职时代表代为履职[26] - 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联名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事项,董事会应采纳[37] - 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审计咨询公司具体事项,费用由公司承担[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