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经核查,我 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