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得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审议规则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况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8]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情况需股东会审议通过[8] 委托理财计算标准 - 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11] - 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作为披露计算标准,12个月内累计计算[11]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等工作[17] - 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21] 现金管理规定 - 开展现金管理累计余额与委托理财累计余额合并计算[26]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26] 其他规定 - 涉及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需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27] - 出现重大风险情形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