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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华宝新能华宝新能(SZ:301327)2024-05-08 18:31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公司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等机构和人员适用制度[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3] 披露要求与方式 - 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6] - 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8] - 通过指定平台和媒体对外披露信息[9] - 指定媒体披露文件应与交易所登记内容一致[10] - 披露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有合理勾稽关系[10] 披露时间规定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14]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9]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9]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9]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书面申请,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20] 业绩预告情形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等四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3]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3] 重大事项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属重大事项[2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项[2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属重大事项[29] 重大事项披露 - 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32] - 披露重大事件后,事件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32] 管理与监督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36]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36]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年度报告披露[37] -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定期检查[37] 相关人员责任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3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0] - 董事等知晓重大事件应在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等[44] - 各部门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44] 报告编制与公告 - 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等并提交相关资料[4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定期报告并提交审议等[47] - 定期报告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备案[47] 其他规定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或遗漏应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49]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52] - 董事等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4] -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传递和报送指定专人负责[5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保密工作按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56] - 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6] - 聘请人员等泄漏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56] - 出现多种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公司将追究责任[56] - 可在公司章程指定报刊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59] - 制度“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59]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5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抵触时按规定执行[5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