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 最近12个月内有特定情形不得担任[5] - 近36个月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不得担任[6] - 近36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人数及构成 - 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三名,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8]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8]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候选人[9]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差额选举[10] - 最迟在发布选举公告时向交易所报送相关材料[10]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1]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2]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3]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14]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相关事项需审议[16]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17]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资料保存与报告披露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0] - 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在发通知时披露[22] - 董事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5] 报酬与支持保障 - 报酬和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0] -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4] - 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4] - 两名及以上认为会议材料有问题可书面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25] - 履行职责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26] 细则生效与修改 -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0]
华宝新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