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且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审议通过[5][6]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6]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符合特定情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6] 担保管理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发现问题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8] - 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公司担保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公告[22] - 公司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发现异常合同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23] - 董事会定期核查公司担保行为,发生违规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24] - 因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追究责任[19] - 公司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建立财务档案并定期报告[19] - 担保债务到期需展期,应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27]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比照规定执行[19] 信息披露 - 公司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2] - 已披露担保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22]
华宝新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