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2]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6] - 细化选聘评价标准,对每个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8] 评价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等[12] 人员轮换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2] 选聘程序 - 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事务所报送资料、资质审查等[10] 改聘情况 - 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况,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4] 文件保存 -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5] 审计关注 - 审计委员会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等多种情形[17] 责任处理 - 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8] - 经股东大会决议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违约损失由责任人承担[18] - 情节严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18]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