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以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