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1)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