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并对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 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