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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监事会议事规则
普莱得普莱得(SZ:301353)2024-04-25 22:44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在上市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监事身份从第 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定期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