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 经审阅《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我们认为该预案的内容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1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及目的对公司本 次向特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