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预案 内容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报告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及目的对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品种选择、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定价依据、发行可行性、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