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国科恒兴(北京)医疗科技有 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 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建设。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各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有 利于更加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 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