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3] 资金管理与使用限制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的30%[17] 信息披露与审核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5] - 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16]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0]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1] 监督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1]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博盈特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