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尚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限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