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 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 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 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 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 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 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 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