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芝生物: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选聘制度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于2024年10月12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3] 评价要素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1]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12]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7]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8] 选聘方式 - 可采用多种方式选聘,续聘符合要求可不公开选聘[10] 评价标准 - 应细化选聘评价标准并单独打分[11] 负责部门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及监督审计,履行多项职责[15] 选聘程序 - 包括提出要求、发布文件等,聘期一年可续聘[15] 续聘规定 - 续聘需评价本年度工作,否定意见提请改聘[17] 改聘要求 - 改聘需提前30日通知,应在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8][23] 信息披露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24]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25] 改聘审议 - 审计委员会改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21] 审计期间限制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19] 主动终止处理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报告[20] 特殊情形关注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变更情形保持关注[23]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处理[24] 严重情形处理 - 承担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严重情形,公司不再选聘[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