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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明珠广东明珠(SH:600382)2024-04-24 19:5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确保公司 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或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