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8]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现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0]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到期前需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12]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用途变更与事项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9]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3] 节余资金使用与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一次[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