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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济科技同济科技(SH:600846)2024-08-14 19:11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担保事项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通过[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5] 担保额度调剂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时,合营或联营企业间可调剂担保额度[7] 担保后续处理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需展期,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8] -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12] 责任追究 -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本制度执行,董事会视情况处分有过错责任人[16] -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16] - 相关责任人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6]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所称“超过”含本数[18]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18]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1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经济担保管理办法》废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