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2]AN221-12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目 录 釋 义 GRANDWAY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贝武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中贝新能源 指 新余中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主要参股子公 中道投资 指 司(直接持股比例为 8%) 贵州浙储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浙储能源集团有限公 浙储能源 指 司、贵州浙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 司 报告期 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由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并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中贝通信 《发行预案(修订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