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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康: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草案)
卫信康卫信康(SH:603676)2024-04-25 18:12

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 - 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内拟担保对象及额度并提交审议[13]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按章程由相应机构审批[18] 担保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时,获调剂方单笔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4] - 调剂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类对象处获额度[14] - 获调剂方不能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14] 担保审核与限制 - 公司不主动对外担保,确需时被担保企业应具良好经营和偿债能力[9] - 财务部审核申请担保企业需符合多项要求并制作评估报告[10] - 不得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等情形的单位提供担保[12] 担保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年度对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并披露结果[19] - 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5]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5] 资金往来与责任 - 公司应对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自查,存在问题及时整改[23] - 被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用非现金资产清偿有规定[23] -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公告[25] - 相关责任人履职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可视情节罚款或处分[27] - 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或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7]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31]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其为准[31] - 制度修改需股东大会批准[3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