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义务人 - 公司董监高、部门负责人等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3]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6]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报告[9]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9] 其他报告情形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报告[9]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报告[1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11]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报告[10]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外信息披露,董秘和证代为直接责任人[14] - 董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证代协助并承担同等责任[15][16] -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17] 报告时间要求 - 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21] - 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5号提供上月经营情况信息和本月工作安排[21] - 已披露重大事件超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21][22]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报告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27] - 本制度“第一时间”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当天(不超24时)[27] - 本制度规定报告人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邮件等[27]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27]
金鸿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