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致: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解放、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 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