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将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