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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新筑股份新筑股份(SZ:002480)2023-12-15 20:50

担保审议规则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由股东大会审议[2] - 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由股东大会审议[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7] - 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由董事会审议[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由董事会审议[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一百万元由董事会审议[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由董事会审议[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一百万元由董事会审议[8] 股东大会相关 - 股东大会通知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时需包含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3] - 需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存在关联关系[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 - 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4] -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5] 董事会相关 - 董事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辞职按相关规定执行[6]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6]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6]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6]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7]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修订后共十二章二百一十条[8] -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于2023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8]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