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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食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海欣食品海欣食品(SZ:002702)2024-04-25 18:39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