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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翰宇药业翰宇药业(SZ:300199)2024-04-27 00:03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低于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占比低于0.5%,总裁报董事长批准[11] - 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300 - 3000万元或占比0.5% - 5%,总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11] - 与关联人单次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比5%以上,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12] 关联交易计算 - 涉及财务资助等以发生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12] - 连续十二个月与关联人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决策规定[14] 审议披露 - 达披露标准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董事会就重大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发表意见[15]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不超六个月;非现金资产,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不超一年[17][18]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由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可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程序[20] - 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20] 子公司与披露 - 控制或持股超50%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0] - 披露关联交易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24] - 关联交易公告含定价政策依据、协议主要内容等[24] 其他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26]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原制度废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