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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鸡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04月修订)
锦鸡股份锦鸡股份(SZ:300798)2024-04-23 15:55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2]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21]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8]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8]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37] 节余与超募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0]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0]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3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26]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28] 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3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9] 其他规定 - 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29]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