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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致远新能致远新能(SZ:300985)2023-12-12 18:58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