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7月)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8]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2] 质疑与罢免 - 特定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12] 辞职与补选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2][13] 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经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2] 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个工作日[20] - 应对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25] 信息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8] - 有关事项披露时应公告独立董事意见[29] 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2] 意见处理 - 意见分歧无法一致时,董事会分别披露各意见[29] 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29] 津贴与责任 - 津贴标准由股东会确定,不得获取额外未披露利益[30]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应赔偿[32] - 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应担责[32] 制度修改 - 特定情况公司应修改制度,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拟定草案[3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条文歧义由董事会解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