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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富乐德富乐德(SZ:301297)2024-04-26 00:08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1号》")和《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