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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莱福新莱福(SZ:301323)2024-04-26 00:08

审计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审计[4]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两年[5]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 以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计算得分[10]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保障选聘公平公正[7]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3] 审计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10] 协议与聘期 - 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一年协议,可续聘[17]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3] 续聘与改聘 - 审计委员会续聘需对本年度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全面客观评价[19]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公司履行改聘程序[16]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7] 信息披露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8] - 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报告[18]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披露前任情况、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等[18]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应对多种选聘异常情形保持谨慎关注[18]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18] - 情节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再被选聘[19] - 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