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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普莱得普莱得(SZ:301353)2024-04-25 22:44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